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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须知
发布日期:2016-12-21 来源: 恩施日报 浏览次数: 次

第一,纳税申报

在“营改增”试点的交接期内,请注意申报时点和地点的变化,避免因为申报错误形成税收风险。

◆ 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不再向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是从6月份申报期起向州国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向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申报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税费。

◆ 在试点前(即2016年5月1日前)实现的应税收入仍应在5月份的申报期内向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二,发票问题

◆ 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就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发放和开具发票(委托地税代征除外)。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请到州国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办理相关发票领用和开具事宜。

◆ 如已向地税局领用(自印)的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以沿用到2016年12月31日,已使用完的自5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冠名发票。

◆ 如尚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在地税局领用的税控收款机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请在接到州国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的通知后,前来办理税控收款机的转换及国税局监制税控发票的领用手续。

第三,征收问题

一是试点前涉税事项处理。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即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欠税、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补缴营业税。

二是试点后地方税费征收。

◆ “营改增”试点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试点前由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之后仍由原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改增”试点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是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须依法向所属地税主管部门缴纳。

◆ “营改增”不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州国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到州地税局所属主管县市区局申报缴纳相应的地方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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