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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新闻发布会回答现场提问

10月27日,州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道明在恩施州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现场提问。
访谈时间:2017-10-27 16:53:23
主题嘉宾: 州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道明
访谈内容
恩施新闻发布会回答现场提问

问:我是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怎么才能知道我们是不是符合小微企业减免税条件呢?

答: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政策的亮点是什么?哪些群体可以适用?

答: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此次出台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原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行了“双扩围”。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一是自20171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二是自20177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问: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一定要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而且对于研发项目鉴定的工作,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在今年又下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三部门联合发文对研发项目认定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明确,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问: 季度预缴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  不可以。企业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期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公司因不知晓相关政策,研发费用未享受加计扣除,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技术转让所得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并能够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时,以下行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也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问: 作为纳税人,我们销售哪些货物,税率由13%降为11%

答: 20177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从13%调整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我们企业购进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简并税率后扣除抵扣是否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如扣除率13%

 可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具体指哪种发票?

可按规定计算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哪些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的凭证有:(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单位,购进货物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向对方提供税号吗?

[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我是一名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后索要发票,对方说需要提供身份证,请问这样对吗?

  对方的做法是不对的。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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